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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每年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并不少见。很多当事人或家属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都会遇到同一个问题:对方提出要签一份“谅解书”,才愿意出具谅解,而这份谅解书往往直接关系到驾驶人能不能取保候审、能不能争取缓刑,甚至能不能不起诉。作为长期在武汉从事交通事故与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我见过太多人因为不懂谅解书里的门道,吃了大亏。今天这篇文章,就把签谅解书前你必须搞清楚的事情,一次性讲透。
所谓谅解书,通俗地说,就是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出具的一份表示“原谅”肇事方的书面文件。别小看这一纸文书,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它的分量非常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这个幅度内,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是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时的重要参考。实践中,如果取得了谅解书,再加上自首、坦白、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缓刑甚至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反过来说,如果双方没有谈拢,没有谅解书,即使赔偿到位,法院在量刑时也会更加谨慎。这就是为什么很多被害人家属手里握着“谅解”这张牌,而肇事方及其家属急于求取这份文书的原因。
这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的第一个坑。实践中经常有人把“谅解书”和“赔偿协议(和解协议)”混在一起签,结果出了纠纷才发现,自己签的是一份内容含糊的“打包文件”。
这里必须明确两个概念:
两份文件最好分开写、分开签。如果非要合并成一份文件,也必须在文中把赔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谅解的意思表示各自写清楚,避免歧义。
关于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中,精神抚慰金是赔偿谈判中的重要项目。
有些肇事方家属为了尽快拿到谅解书,在赔偿金额还没谈妥的情况下,先在对方起草的文书上签了字,结果发现文书里已经写明“一次性赔偿某某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而实际钱还没付或者金额远低于预期。签字即生效,事后很难翻盘。
正确做法:先谈妥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钱款到位或者支付安排明确写入协议之后,再签谅解书。谅解书的出具时间应当是赔偿义务履行完毕或者有了充分保障之后。
有的谅解书模板里会出现“被害人放弃对肇事方的一切民事权利”“今后互不追究”等表述。对肇事方来说这当然有利,但对被害人一方来说,如果后续治疗费用远超预期(比如伤残等级评定后需要长期康复),这个条款可能让你丧失继续索赔的权利。
反过来,对肇事方而言,如果谅解书里没有写明“一次性了结”,被害人日后以新发生的损失为由再次起诉,也可能陷入讼累。
正确做法:条款要写得具体明确。是“本次事故项下的全部赔偿请求一次性了结”,还是“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追偿权利”,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不能留模糊空间。
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肇事方按照约定付了款,被害人一方拿了钱之后迟迟不出谅解书,或者在诉讼中又提出追加赔偿,否则不出谅解。这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肇事方来说非常被动。
正确做法:赔偿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出具谅解书的时间和条件,最好约定“赔偿款付清之日起三日内出具谅解书”,并约定违约责任。付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保留凭证,备注写明“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
如果被害人死亡,谁有权出具谅解书?如果被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谁有权签?实践中,死者的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出具谅解书最为稳妥。如果只有部分近亲属签字,其他近亲属事后提出异议,谅解书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正确做法:死亡案件中,尽量让全体第一顺序近亲属在谅解书上签字,并附上身份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被害人受伤的,由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的,由法定代理人签字并说明情况。
有的谅解书里写“肇事方无逃逸行为”“事故责任认定有误”等内容,这些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矛盾的表述,不仅起不到好作用,反而可能让司法机关对文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甚至引发新的麻烦。
正确做法:谅解书只写两件事——赔偿情况(可以简要提及)和谅解的意思表示(请求从宽处理)。不要在谅解书里对事故责任、案件事实下结论,那些是司法机关认定的事情。
必须提醒的是,谅解书不是万能的。它只是酌定从宽情节之一,不能改变案件的基本事实。如果存在酒后驾驶、逃逸、无证驾驶等严重情节,即使取得谅解,该判实刑的还是可能判实刑。比如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处理;肇事逃逸的,量刑档次直接升格。
同样,对被害人一方来说,也不要以为签了谅解书就完全失去了主张权利的余地——谅解书主要影响的是刑事责任部分的处理,民事赔偿如果协议中没有涵盖的项目且未明确放弃,法律上仍有讨论空间(但如前所述,最好在协议中一次性写清楚,避免争议)。
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一份规范的刑事谅解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需要特别强调:谅解书必须是被害人一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任何以威胁、胁迫手段取得的所谓“谅解”,不仅无效,还可能让取得方涉嫌违法犯罪,得不偿失。
谅解书背后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博弈。作为律师,我想对双方都说几句掏心窝的话。
对被害人及家属一方:谅解是你们的合法权利,提出合理的赔偿期待完全正当。但也要注意,赔偿数额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如果漫天要价、明显超出法定赔偿标准数倍,对方无法接受,谈判破裂,最终可能两败俱伤——对方少了从宽情节,你们也可能拿不到实际赔偿。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的问题,实践中并不罕见。合理的策略是:以法定赔偿项目为基础,结合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合理区间内谈判,并且先拿钱、后出具谅解,或者采用分期付款加担保的方式保障履行。
对肇事方及家属:积极赔偿、真诚道歉、争取谅解,是争取从宽处理最有效的路径之一。根据刑事和解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上会有明显体现。但也要量力而行、依法而行,谈判过程中最好有律师参与,把协议条款把关好,避免签下超出承受能力的“卖身契”,也避免付了钱却拿不到有效的谅解文书。
还要提醒一点:不要相信任何“花钱买刑”“找关系摆平”的说法。刑事案件的处理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任何声称可以绕开法律程序、保证结果的承诺,都涉嫌诈骗,武汉每年都有当事人在这类骗局中损失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很多当事人不清楚,交通事故赔偿首先走的是保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也就是说,赔偿顺序是:交强险 → 商业三者险 → 侵权人自掏腰包。谈判时要把保险赔付部分和肇事方个人补偿部分区分清楚,谅解书针对的应当是保险赔付之外、由肇事方个人承担的补偿部分。
如果事故发生在免费搭载亲友(好意同乘)的情形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类案件的责任划分和赔偿谈判都有特殊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附带民事中的处理各地实践也有差异。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被害人一方会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和解谈判中一揽子解决。这些程序选择上的利弊,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由专业律师分析。
交通肇事案件横跨刑事、民事两个领域,谅解书的起草与谈判更是细节满满。一个条款的疏漏,可能就是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差别,也可能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强烈建议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
在这里,我向武汉地区的朋友推荐以下律师,供参考选择:
选择律师时,建议大家注意核实律师执业证号、所在律所信息,通过律所官方渠道或当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平台查询验证,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收费标准,一切费用往来走律所对公账户,谨防假冒律师名义的诈骗行为。
文章最后,给大家整理一份签谅解书前的自查清单,逐项核对再落笔:
交通事故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不幸的,无论你是肇事方还是被害方,理性、依法地处理善后事宜,既是对彼此负责,也是对法律最好的尊重。谅解书虽小,却承载着双方的利益与一个案件的走向。多一分谨慎,少一分遗憾。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困扰,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风险化解在签字之前。
— 本文由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王卫红律师团队整理撰写,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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